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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邀请招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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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3-03-27 浏览次数:525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邀请招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操作程序,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邀请招标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3320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邀请招标操作规程

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邀请招标事宜。

二、编制邀请招标采购文

    邀请招标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简介、用途、简要技术要求;

  3)供应商资格要求,包括有关资质证书、证照、社保及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主要业绩及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的具体要求;

  4)项目完成(或交货、提供服务)期限或进度要求;

  5)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资格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资格审查的日期、方法和标准、合格申请人的邀请规则;

  6)资格预审的公告;

  7)其他应告知的事项和内容。

   三、邀请招标采购文件的评审及预公告

     采购预算达到3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前,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应由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两名以上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采购预算达到5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提交专家评审前,必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上预公告3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允许所有潜在申请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网络提交对资格预审文件和邀请招标文件的修改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网上对所有修改建议进行答复说明,对合理的建议应予以采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例外)。网上提交的修改建议应一并提交专家评审。

    经公告无异议的,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后,在采购文件中不得修改资格条款或变更实质性内容。

四、资格预审程序

    1、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布和发售。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及发售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的提出及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程序。

   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及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均应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补充通知。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应确定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即为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日,代理机构对截止日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负保密责任。

   5、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即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应从福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和该项目的评标。

  6、资格审查及投标邀请。资格审查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和方法进行。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日止,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或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申请人不足三家的,招标程序终止。

  招标采购单位从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三家(含)以上的申请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采取非全选方式确定邀请人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被邀请人的数量。

7、资格预审结果的公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格预审结果提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资格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对资格预审结果予以确认,或事先授权采购人代表在资格预审结果上直接确认。

    资格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媒体上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公告应列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单和具体原因。

五、邀请招标文件公告及开评定标

  邀请招标文件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自邀请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文件应当在投标邀请中明确仅邀请经资格预审后获得邀请的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及定标流程按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文件与邀请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保持一致。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其应标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变化作出说明;投标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评标委员会要根据邀请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采购方式变更

 经两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实质性响应资格预审文件或邀请招标文件的资格申请人或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依法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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