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二、技术要求”中的
“评审号14:
7、人员要求
7.1、供应商拟派2名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须提供人员有效的身份提供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现更改为:
“评审号14:
7、人员要求
7.1、供应商拟派2名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提供人员有效的身份提供证复印件、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